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罗**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罗**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07)平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抚养费115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辩称已经履行了2009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日期间的抚养费给付义务,有票据为证。此外被执行人交纳了2014年的抚养费1800元,2015年的抚养费将于2016年元月付清,以后每年的抚养费被执行人直接打到孩子的抚养费专用银行卡上。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时交纳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