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已出嫁福建,其下落不明,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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