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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