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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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