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以与被告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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