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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10日在紫阳县牌楼乡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聂**(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现在河北务工。2005年原告聂某某带着被告陈某某在山西务工,被告背着原告与湖北一男子勾结,随后私奔,自此被告音讯全无,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聂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3、紫阳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原告聂某某的申请,证人聂**、聂**、聂**出庭作证,证人聂**陈述:“我主要证实聂某某与陈某某在1995年结婚,1996年的时候生了一个女儿,叫聂**,现在在河北打工。2005年陈某某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来过,至今没有下落。他们两口子没有什么财产,陈某某走后,聂某某和女儿都在外面打工,没过两年房子都垮了的。”证人聂**陈述:“我来证明聂某某的婚姻问题,聂某某与陈某某是1995年结婚。有一个女儿叫聂**,是1996年的,现在在河北打工。2005年陈某某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来过,至今没有下落。从陈某某出走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断了。他们也没有什么财产,陈某某走后,聂某某和女儿都在外面打工,房子都已经垮了。”证人聂**陈述:“聂某某与陈某某是1995年结婚。在聂某某名下生了一个女儿叫聂**。2005年他们两口子一起外出打工,在外期间,陈某某与一名湖北男子私奔后,至今都没有回来过,从陈某某出走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断了。”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与证人聂**、聂**、聂**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1995年10月10日,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2005年,被告陈某某在外务工期间出走,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登记为合法夫妻后,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对家庭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自2005年出走后未与家人联系,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被告下落不明已达十年之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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