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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