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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黄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医院治疗。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也无房产、车辆和工商登记,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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