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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