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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初字第00499-2号钟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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