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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744号蔡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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