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婚生女朱**抚养费81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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