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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