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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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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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