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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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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