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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