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刘*与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姬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