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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