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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艳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艳、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艳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2012年6月12日晚,被告因外遇问题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重伤,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多天。此后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现双方分居时间已有三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以及长子赵**、次子赵**的年龄状况。

照片13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

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一支、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18支,证明被告赵**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离婚。本被告在醉酒的状态下打骂过原告,平时感情很好。本被告并没有外遇。

被告赵**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同时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家庭成员身份状况,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二、三组证据,被告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因被告殴打住院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徐**和被告赵**于2011年1月6日在神木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长子赵**于2007年10月19日出生,次子次子赵**于2010年1月6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原告徐**与被告赵**自愿登记结婚,且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二子,双方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且子女正需父母呵护健康成长,双方应相互给予对方建立和谐夫妻感情和共建美满家庭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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