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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