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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