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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