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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