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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兄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均系再婚,加之婚前相识时间短暂,因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同时二人性格差异太大,导致二人从结婚之初便未能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动辄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甚至对我实施殴打。尤为严重的是,因为被告心胸狭隘,经常无端猜忌,这更是加剧了二人的感情隔阂。从2013年起,我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日趋加重。二人争吵逐渐升级,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日趋严重。长期以来我正是考虑到重新组建一个家庭实属不易,才一次次的原谅被告,但被告毫无悔改,变本加厉的对待我,导致我对这种痛苦的婚姻彻底丧失信心。2015年3月23日,我不堪忍受提起诉讼,但在法庭和亲友的一再劝解和被告的再三保证下,我还是予以了原谅,寄希望于被告能够痛改前非,珍惜家庭,但好景不长,仅仅过了一个月的时间,被告固态依旧,继续我行我素的对待我。2015年11月6日晚被告再一次无端殴打我,将我打得遍体鳞伤。迫使我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都属实,但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青民川结字0598号,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之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加之被告为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婚前财产,婚后没有生育。婚后原、被告共同按揭购买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陶然居的房屋一套(2号楼1单元602室),原告首付房屋首付款185000元,并于2011年10月以原告名义按揭贷款170000元(现双方已共同还款40000元)。入住费20000元及房屋装修费用30000元则是被告所出(共计50000元)。原被告双方有夏利车一辆(车牌号甘ADL991)。夫妻有共同债权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动辄殴打原告,2015年3月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和好,但之后,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对原告为琐事进行殴打,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被告曹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陶然居的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2号楼1单元602室),原告给付被告装修费等费用70000元。车牌号为甘ADL991夏利车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权5000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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