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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某某与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省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某某、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恋爱后一个月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7月12日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一子。因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本想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会慢慢有所增加,但被告却无丝毫改变,常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王*乙(2007年10月29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由法院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家庭琐事是无法避免的,但是不至于走到离婚的地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恋爱一个月后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7月12日依法登记补领结婚证,婚后于2007年10月29日生育了一子王**。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很多年,双方育有一子并未成年。原、被告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并非不可解决,解除婚姻关系亦非解决矛盾的唯一正确途径,况且孩子尚且年幼,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只要双方本着珍惜婚姻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照顾、多加沟通,和好有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省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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