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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