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相恋后于1996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8年1月10日生一子张**。儿子出生后,被告变得不同以往,经常为家庭琐事责骂、殴打原告,且愈演愈烈。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本没有和好余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夫妻感情,孩子也大了,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欺骗被告,所以才打了原告,今后不再打原告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相恋后于1996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8年1月10日生一子张**。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互不信任,相互猜忌而发生矛盾纠纷,导致感情不和,2015年9月14日,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颈肩部、面部软组织受伤。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病历、照片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生育一子已经快成年。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互不信任、互相猜忌,发生了矛盾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珍惜多年已有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快乐成长考虑,夫妻感情和好有望。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