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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