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甲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甲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甲撤回对周*东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候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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