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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结婚,后生育两个男孩,杨某某10岁,杨某某4岁。婚初,两人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加之,被告父母对原告意见较大,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并限制原告的正常人际交往,原告实在难以忍受。原告婚后曾有出轨行为,虽恳求被告原谅,但被告不依不饶。原告本想和被告继续过日子,但经常遭到被告的猜疑和辱骂,双方现已难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离。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初关系较好,生活稳定,发生矛盾起因是被告听说原告可能有外遇,从而怀疑原告。2014年农历腊月,原告和公婆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4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杨某某生于2005年1月11日(现年10岁),次子杨某某生于2011年2月14日(现年4岁)。婚初,夫妻关系较好,生活稳定。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腊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2015)庄**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恳求与原告和好未果,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0月1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户口簿复印件及(2015)庄**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孩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未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引起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被告自2014年农历腊月分居生活,至今不到一年时间。原告虽自称其婚后有出轨行为,但未有证据证实,且被告恳求与原告和好,足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根源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原、被告缺乏感情交流。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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