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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