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周*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财产分割费1200元,退回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田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马阿社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