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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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