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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