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了(2015)同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将次女赵**交由申请执行人李*抚养。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使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认可该事实并表示可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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