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2325元,退回原告刘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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