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吴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吴某某送达到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该被告的新地址,又未提交公告送达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吴某某的准确住址,且在规定的期限未交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