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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吴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吴某某送达到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该被告的新地址,又未提交公告送达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吴某某的准确住址,且在规定的期限未交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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