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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