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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马*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按照家乡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4月11日领取结婚证。2005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马*,2008年7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马*乙。后来被告染上了毒瘾,将二人的积蓄全部挥霍,经济拮据。被告在这几年里被公安机关一次拘留,二次强制戒毒。被告第一次强制戒毒回来后,向原告保证今后不再吸毒,原告考虑到孩子,就原谅了他,被告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又复吸。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彻底伤害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两个孩子各自抚养一个;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孩子情况属实。被告认为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存,是因为被告吸毒,使原告没有一个正常的家庭,原告才要和被告离婚。被告保证能戒掉毒品,希望原告能再给一次机会。因此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按照家乡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4月11日领取结婚证。2005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马*,2008年7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马*乙。被告因染有毒瘾而多次被强制戒毒。原告因被告多次吸毒而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至彻底破裂的程度而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敬互爱的原则,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结婚已十年,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具有很好的感情基础。本案中虽然被告吸食毒品,但表示愿意痛改前非,且有悔改之意。从维护家庭稳定角度考虑,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马*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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