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仇**与被告吴**离撤诉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仇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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