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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