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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甲与郑*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甲与被告郑*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哈*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甲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哈*甲负担,退回原告哈*甲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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