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甲与被告郑*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哈*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甲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哈*甲负担,退回原告哈*甲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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