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退回原告贾某某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刘**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与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哈*甲与郑*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