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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退回原告贾某某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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