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张*负担100元,退回原告张*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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