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1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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