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肇州**有限公司清算组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城有限公司清算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异议人**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肇州**有限公司清算组异议称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大庆**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错误,判决事项认定不清、责任没有划分清楚、导致无法自动履行,要求法院终止执行。经审查,异议人**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请求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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