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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冰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冷泓淏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申**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申**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朝勇诉称:2014年6月19日晚,因被告忘记关闭其创业城16-23号楼房屋的水阀,导致房屋漏水将原告刚刚装修完毕的房屋大部分过水,大部分装修都已损坏。因房屋暂时无法入住,原告另行租住房屋。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0000元及租房费用14000元。后原告依据鉴定报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8677元、鉴定费1500元、租房费用14000元,共计44177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申继*辩称:1、被告房屋跑水的事实属实,但被告不同意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造成损失的首先予以恢复,如果恢复不了的话,再根据受到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被告同意给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2、关于原告要求的租房损失,被告认为在房屋漏水时完全可以对损失部分予以证据保全,然后对房屋继续装修,但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的方法进行,所以其要求赔偿租房损失,被告认为属于扩大损失部分,被告不同意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提交照片四张及光盘一份,欲证实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厨柜、所有地板、所有屋子的壁纸都被浸泡,餐厅和客厅壁纸泡的最严重,所有屋的顶棚、墙的石膏线和做的造型都被浸泡。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1)厨房、卫生间吊顶是铝合金材质,拆除后还可以继续安装使用,所以该部分不存在损失的问题;(2)地板并没有完全受到损失,从照片上看大部分可以使用;(3)对光盘所体现的受损壁纸及棚顶部位,被告同意给其恢复原状,但在光盘中没有体现的部分,被告视为其没有受损,不同意对其他部分进行赔偿。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所体现的损失情况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2.装修合同、大包预算表、主材委托购买单、工程材料明细单、工程保修单、壁纸销售凭证、付款收据及小票6张,以上均系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原件退回),欲证实:(1)装修公司是麻雀装饰公司,装修时间从2014年3月份开始;(2)事故发生时,房屋装修处于收尾阶段,没有正式入住;(3)装修所用材料包括被浸过的巴洛克地板、拿**壁纸;(4)装修费用共计120207元,包括主材和轻工辅料。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1)从装修合同上看,合同签订时间是2013年8月31日,工程期限是45个工作日,在被告房屋跑水时,原告的工程竣工已经长达8个月之久,完全达到入住条件;(2)壁纸销售凭证不是正式发票,无法确定该壁纸真实的销售价格。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赔偿预算书原件一份,欲证实房屋漏水的实际损失是6万元,该预算书是由施工单位麻雀公司出具的。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加盖麻雀公司的公章,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该证据无出具单位的公章,切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4.租房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原件退回)一份,欲证实原告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实际租用了苏**的房屋,房屋租金为13500元,另外需要交500元的物品押金,房主苏**在租赁合同复印件背面打了个收条,确认已经收到房租。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反映出原告是否租赁房屋的真实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在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原告不能提供相关的登记情况,所以被告认为该租赁协议是不真实的。本院将综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5.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实2013年5月30日原告宋**购买创业城16-23号楼2单元901室的房屋,原告系该房屋的业主。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6.大庆市价格事务所价格鉴定评估报告、收据及发票原件各一份,欲证实明确除壁纸、原棚、天棚、造型以外的各项损失共计15389元;壁纸、原棚、天棚、造型确定二种赔偿方案,由法院选择其中之一;花费鉴定费用15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对鉴定报告中的异议待询问鉴定人员后确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拿破仑壁纸专卖店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欲证实不同批号的壁纸无法保证没有色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1)证明上写的是厂家证明,盖的公章却是销售商家的现金收讫章,且没有具体经办人的签字;(2)拿破仑壁纸专卖店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属于受益方,其出具的证明不公正;(3)从证明也可以得出另一个推论,同一型号不同批号的壁纸,厂家也无法保证存在色差,因此这份证明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另外壁纸所谓的色差没有一定的专业设备,凭一般人的肉眼在自然光线下是无法区分出色差的,如果可以区分出色差,该壁纸肯定不符合标准。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8.照片四张,来源是2015年4月1日早上由原告拍照的在鉴定中未参与鉴定的两个卧室墙面壁纸的照片,欲证实原告的损失比鉴定的损失还大,如果不解决完毕,损失还在扩大,壁纸中间开裂。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1)照片无法看出与本案有关联性;(2)侵权时间发生在2013年6月,该照片及照片上的损失是在2014年1月份以后发现的,与本侵权是否有联系有待举证。本院认为该组照片于2015年4月1日拍摄,且被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无法证实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9.申请证人叶**出庭作证,叶**系给原告装修的设计人员,负责监工,欲证实:(1)原棚、天棚、造型必须铲除重建才能保证不出现瑕疵;(2)被水浸过的墙面的修复施工需彻底干燥后进行。经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的专业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1)该证人24岁,其陈述其并没有经过专业的计算机设计培训,学习时间、工作时间存在很多自相矛盾情况,麻雀公司使用设计师存在很多山寨行为(并非专业人员),证人证明的一部分问题是听别人说(培训内容),证明的另一部分内容关于建筑材料的品质如何也不清楚,故证人不具备可以证明这些问题的专业能力;(2)该证人系麻雀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如果支持其主张,其是本案最大受益人,因此这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对该证人证言予以综合认定。

被告申继*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被告申请,本院依法传唤鉴定人员出庭,原、被告双方及法庭对大庆市价格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辛**进行询问。经质证,原告对辛**的陈述无异议。被告对辛**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询问,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1)现场勘查人员和价格评估人员不是一组人,没有动态录像仅凭照片,由没有到过现场且鉴定身份存疑的鉴定师出据的报告完全违反法定程序;(2)该价格事务所出据的报告信息来源基本是从原告手中取得,这个也是完全不合法的,所谓市场比较,是由鉴定人员主动和商家进行联系询问价格,进行必要的对比才能做出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否则这个结果对被告是不公平的;(3)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每平方米125元,包括地垫和铺装费的,但是在同一个商家出据的报告里面,涨到了188元,还有奥**在原告自己提供的报价单每平方米是123元,但是这里报价是143元,还有壁纸原告报的是每平米240元,被告现场去了解,每平现在是180元,包括修复天棚这个报价竟然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麻雀公司的报价为依据,在鉴定报告的拆除费、铺装费方面鉴定机构依据了双方约定价格1000元,这是错误的理解,实际是1200元,这1200元是拆铺费(拆除和安装),是两个费用,鉴定机构认定是1800元,多出的800元再次偏袒了原告,以上种种证明鉴定报告对被告十分不利,有原告和鉴定机构恶意串通的嫌疑。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依职权调取新潮拿**经营人李**调查笔录一份,原告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同型号不同批次的壁纸肯定有色差。被告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1)李**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拿**壁纸具有唯一性,这份调查笔录的内容对被告不利,对李**有利,能够增加它的销售额;(2)这份调查笔录有针对性并不全面也不客观,这种调查可以依职权进行,但是应当调取其他壁纸店不同品牌的,应向不知道本案案情及没有预定立场的非利害关系人进行取证,作为判案的依据;(3)关于色差是否能带来审美的区别、使用的舒适性等专业性的问题应当找谁来证明,被告代理人保留意见。

本院依职权调取大庆市**管理中心查询报告单、房地产买卖契约各一份及对李**的调查笔录一份,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李**陈述的房屋交付的时间不对,但是具体交付时间原告记不清楚了。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李**的陈述和原告的陈述矛盾。

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宋朝勇系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16-23-2-901室房屋业主,被告申继祥系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16-23-2-1001室房屋业主。2014年6月19日晚,因被告忘记关闭水阀导致漏水,将原告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16-23-2-901室房屋内的地板、橱柜立板、厨房及卫生间吊顶、天棚、壁纸被浸泡致损。地板品牌为u0026amp;amp;ldquo;生活家巴洛克u0026amp;amp;rdquo;,吊顶品牌为u0026amp;amp;ldquo;奥普u0026amp;amp;rdquo;,橱柜中间立板品牌为u0026amp;amp;ldquo;LE整体橱柜u0026amp;amp;rdquo;。原告发现跑水后将客厅、餐厅的地板和厨房及卫生间的吊顶拆除。庭审中经原告申请对其损失予以鉴定,支付鉴定费1500元,大庆市价格事务所在经过现场勘察后,出具庆价评字第(2015)第5号价格鉴定评估报告,鉴定报告对现场勘察日装修损坏的实际情况予以记载,并针对损失情况给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对生活家巴洛克地板、LE整体橱柜中间立板、奥**、乳胶漆天棚墙面的更换和重做及其他铺装、拆除、搬运、保洁等费用作出价格评估,计15389元。鉴定机构对过厅、阳台连客厅及客厅连餐厅损坏的壁纸给出两种赔偿方案:1.赔偿方案一:更换局部损坏的壁纸(如能证明商家有同一花色壁纸,无色差,只需要更换局部损坏壁纸,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费用为1045元;2.赔偿方案二:更换全部同花色壁纸(如能证明商家没有同一花色壁纸,为防止出现色差,必须更换全部同花色壁纸,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费用为7420元。鉴定机构对过厅、阳台连客厅、客厅连餐厅、主卧、次卧、书房的原棚和天棚造型的乳胶漆墙面局部因水浸起皮、泛黄给出两种赔偿方案:1.赔偿方案一:修复被水浸的过厅、客厅、餐厅连体天棚选型。按照造型平展面积,做基层处理,铲除和重新刮大白,喷底漆墙漆,包括材料和人工费,费用为2240元;2、赔偿方案二:拆除和重建被水浸的过厅、客厅、餐厅连体天棚选型。按照造型平展面积,做基层处理,铲除和重新刮大白,喷底漆墙漆,包括材料和人工费,费用为5868元。

另查明,拿**壁纸专卖店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销售凭证一份,载明:u0026amp;amp;ldquo;壁纸同一型号不同批次厂家无法保证没有色差。u0026amp;amp;rdquo;。

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原来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919-1-302室,原告是户主,于2014年3、4月份将该房屋出卖了,2014年7月份原告交付该房屋,什么时候办理的过户原告记不清了,但是是在2014年7月份之前过的户,本来打算住进创业城的新房,因为跑水了,住不进去了,所以其于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租赁苏**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二村11-10-204室房屋居住。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对买房人李**调查了解房屋出售情况,李**陈述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919-1-302室房屋出卖给李**,购房款350000元,2013年3月13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后几天原告交付房屋,李**于2013年4月装修,同年6月搬入该房。大庆市**管理中心档案中显示原告与李**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时间为2013年3月13日,产权信息查询报告显示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2013年3月17日。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8677元、鉴定费1500元、租房费用14000元,共计4417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原因系被告忘记关闭自来水阀门跑水所致,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虽对鉴定意见及鉴定程序提出诸多异议,但其未提出相关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将依据鉴定意见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一、关于地板、橱柜中间立板、吊顶、天棚墙面的损失问题。鉴定机构对上述几项的更换和重做及其他铺装、拆除、搬运、保洁等费用作出的价格评估,是在评估基准日经过询价、估算计算得出的数额,被告虽主张鉴定报告中地板、吊顶的价格与原告及经销商之前提供的报价有出入,但根据购买时间不同,装修材料的价格出现市场波动也属正常现象,故本院对鉴定报告的该项评估价格予以采信。关于被告提出拆除费、铺装费应是1200元而非1800元的主张,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故本院对15389元的费用予以支持。

二、1、关于壁纸的损失问题。因水浸对过厅、阳台连客厅及客厅连餐厅的壁纸只造成局部损坏,其他部分壁纸未受损坏,且商家证明其有同批号的壁纸,是否出现色差也为不确定因素,且同批号的质量合格壁纸也不应出现明显色差,局部更换不影响壁纸的使用价值及美观程度。故本院对壁纸的损失依据赔偿方案一予以确定,费用为1045元;2、关于过厅、客厅、餐厅连体天棚损失问题。连体天棚造型因水浸只造成局部起皮、泛黄,经专业人员局部修复即可恢复其使用价值及原有外观,故本院对连体天棚的损失依据赔偿方案一予以确定,费用为2240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遵循u0026amp;amp;ldquo;填平原则u0026amp;amp;rdquo;,而并非使其因赔偿而获利。如将壁纸全部更换,将天棚完全拆除并重建,原告会因获得全部的赔偿而产生受益,这也是本院采取方案一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租房费用的问题。通过对李**的询问及对产权信息的查询,可以确定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将东湖919-1-302室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并在过户几日后将房屋交付给李**,李**于2013年4月装修,同年6月搬入该房。李**关于房屋过户、交付、装修及搬入情况陈述明确具体,原告虽对李**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陈述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关于该房的交付时间,本院以李**的陈述为准。该处东湖房产于2013年3月交付买方,与原告陈述的2014年7月交付的时间相差较远,房屋漏水发生在2014年6月19日,在交付房屋之后一年之久,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租房费用的发生与房屋漏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收条在出租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其租房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本院对租房费用1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申继*赔偿原告宋**装修损失18674元、鉴定

费1500元,共计20174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304元。

邮寄送达费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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