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伊*再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刘**在中国建**限公司朗乡支行账户内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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