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建设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伊*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与被执行**建设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建设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伊*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