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黑龙**设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建设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伊*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与被执行**建设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建设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伊*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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