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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2015)执恢522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3年11月8日作出(2003)扶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医疗费475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765元、护理费75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伤残补助费12520.32元的70%即14024.724元;被告李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上述款项即20035.32元的30%即6010.596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560元,由被告李广东承担240。其它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张**承担280元、由被告李广东承担12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6800元,余款放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3)扶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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