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2015)执恢507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作出(2003)扶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张*赔偿原告杨**医疗费1354.44元,误工费115.20元、护理费115.2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64元、车费120元,计1768.84元的60%即1061.30元,原告自行负担707.5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二、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负担51元,二被告负担119元,由王**负担3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3)扶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