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赔偿款6274.8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潘**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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